形使主体 | 黑龙江省商务厅 | 类别 | 行政处罚 |
编码 | 1144427 | ||
依据 | 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12月09日通过)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九十三条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责任事项及程序 |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招标人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 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招标人相关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 商务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商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商务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商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