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使主体 | 黑龙江省商务厅 | 类别 | 行政许可 |
编码 | 1144425 | ||
依据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发布)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商务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04月07日发布)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04月07日发布)第十八条 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并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
责任事项及程序 | 1.受理责任: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组织听证的权利。 (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商务部门制发《机电进口自动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