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商联发[2020]7号
各市(地)商务局、财政局,省级具有承保出口信用保险资格的保险机构:
按照《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商函[2020]86号)的贯彻执行,帮助受疫情影响和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外贸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拟利用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疫情期间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及短期信用保险项目予以支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境外展会支持项目
2020年一季度如期举办的境外展会活动,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给予无法退还的展位费100%的支持。
(二)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对于企业在一季度因进口防疫物资向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缴纳的进口预付款保费支出,给予70%保费支持。
(三)自主缴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对于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3%的自主缴费投保企业,保费支持比例由70%提升至90%,且不受企业经营品类限制。
二、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条件参照历年境外展会支持项目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项目企业申报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境外展会支持项目:
4.参展企业展位确认函复印件,外文版需配中文翻译件;
5.展位费发票复印件,支付外汇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要求票据复印清晰,票据内容与所申报内容相符);
6.如企业是通过旅行社或展览公司协助参展的,需提供与旅行社或展览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和相关发票复印件,旅行社或展览公司需出具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内容列明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费用明细);
7.《2020年一季度黑龙江省境外展会支持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8.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保费通知书复印件及保费发票复印件,使用信保通电子签名签署的保单复印件,应由投保机构加盖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9.企业进口防疫物资产品合同、发票和报关单复印件;
10.《2020年一季度黑龙江省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
11.海关统计数据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票据需加盖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签字或法人章,所有外文材料需有中文翻译对照或标注;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按注册地进行管理,在哈中省直企业由哈尔滨市负责管理。企业需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材料,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由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
各市(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项目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含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企业申报材料随联合申报文件一同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逾期一律不予受理。其中,境外展会举办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短期信用保险海关数据统计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获得此次项目支持的企业不得再享受当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同类项目的补贴。
(三)企业提供票据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今后有关外贸补助资金资格。同时,各市(地)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查,确保资料原件真实性。省级具有承保出口信用保险资格的保险机构要为相关企业准备、提交申报材料提供指导服务,要协助各市(地)商务、财政部门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联系方式
1.省商务厅外贸处 王欣梅 电话:0451-82621309
邮箱:hljwmc@163.com
2.省财政厅经贸处 张永刚 电话:0451-53642138
附件:1.2020年一季度黑龙江省境外展会支持项目资金申请表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