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商发〔2020〕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管理规范有序,资金分配科学合理,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外贸稳中提质事项、服务贸易事项、对外投资合作事项、吸引外资事项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根据资金性质及处室职能,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具体管理。主管处室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评审、监督检查,负责总结资金使用情况、报送信息资料、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相关资金政策进行解释,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合规使用资金。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牵头制订资金使用细则、牵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牵头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牵头组织主管处室向商务部、省财政厅等部门提供信息资料,牵头协调省财政厅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分工与合作。
第三章 国家资金下达
第六条 国家商务部、财政部(以下统称为“国家”)每个年度专项资金通常分两批下达我省,其中提前下达的第一批资金通常是在上年的10月下旬下达我省,第二批资金(列明各支持事项资金额度)通常是在当年的6月下旬下达我省。国家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管理分配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家按项目法分配资金,是指由国家直接管理资金,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各省申报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资金下拨等。各省需按照国家年度工作文件要求,组织本省企业(单位)向国家上报项目材料。商务部、财政部对各省项目材料进行评审,财政部将评审合格的项目资金下拨各省财政部门,各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指标文件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八条 国家按因素法分配资金,是指国家依据各省商务发展情况,将资金切块下达至各省。各省按照国家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管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各省可以参照国家分配方式,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四章 国家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第九条 国家工作文件(申报通知)到达我省后,主管处室应依据文件要求,会同省财政厅下发资金项目上报通知,组织各地上报项目。
第十条 主管处室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汇总,报主管副厅长。经主管副厅长同意后,商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主管处室需将项目审核结果报主管副厅长,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审定,会同省财政厅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同时抄送财务处。
第五章 国家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到达我省后,财务处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外经贸工作重点和处室职能,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报主管副厅长、厅长。经厅领导同意后,通知相关主管处室。主管处室应及时将资金额度、拟分配方式、拟支持方向等情况向主管副厅长汇报,确定资金使用方案。主管处室可以参照国家做法,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管理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对我厅拟采取项目法直接管理的资金,主管处室应至少在国家资金下达我省前4个月,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上报通知》(抄送财务处),组织各地上报项目。主管处室负责汇总各地项目上报情况,报主管副厅长。经主管副厅长同意后,商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合格项目报主管副厅长,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审定,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我厅拟采取因素法向下切块的资金,主管处室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主管副厅长、商省财政厅、提交厅党组。若一项资金涉及多个主管处室,可以由财务处牵头汇总资金分配方案、统一协调省财政厅、统一提交厅党组。经厅党组审定后,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分配方案内容应包括:分配原则、分配依据、分配因素、分配标准、支持方向、各地分配额度及各地绩效目标等。为指导各地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我厅资金拨付申请报省财政厅后三日内,主管处室应依据国家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各事项资金的《工作通知》,内容包括:资金支持原则、支持方向、支持内容、支持标准,以及对各地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等,由财务处综合汇总,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各地。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我厅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项目,必须经过评审。评审工作可以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的方式进行,原则上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方式。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由主管处室牵头负责,包括:制定评审方案、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介机构、与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等。
第十七条 评审方案内容应包括:资金项目名称、资金额度(如果已知)、评审依据、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结果运用等。
第十八条 主管处室应在资金项目评审前,将评审方案、评审机构及待评审项目情况报主管副厅长审定。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方案进行评审,应对项目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等负责,应对评审项目提出公正、客观评价,应出具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对项目是否应支持不作结论性评价。
第二十条 主管处室需为评审机构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作为评审依据,并负责政策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主管处室应依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支持建议,报主管副厅长,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协调省财政厅,争取评审经费。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处室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处室负责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报主管副厅长,抄送财务处。内容包括:相关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及成果、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各地资金结存情况及原因、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目标未完成的原因及下一步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综合汇总各主管处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厅领导,上报商务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处室负责对相关工作文件、项目申报材料、评审资料、财政拨款文件等资料建立专项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主管处室负责对本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主管处室可以把监督检查作为每次下基层的一项工作内容,与基层调研等工作结合进行,应加强对资金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二十七条 主管处室对各地专项资金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情况、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情况、项目评审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所支持的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等。检查范围原则上涵盖近三年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主管处室应在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撰写检查报告,报主管副厅长,同时抄送财务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市县资金获得情况、管理情况、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效果、资金结余情况及原因、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主管处室应依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市县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指导市县进行整改。主管处室应科学运用检查结果,应把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主管处室每年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应少于三次,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专项资金市县总数的30%。主管处室应重点对往年有结存资金的市县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地全口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计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专项资金市县总数的50%。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在年底前依据检查审计情况,编制《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检查审计报告》,呈报厅领导,抄送各主管处室。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全省各地资金管理基本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结存资金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针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牵头向相关市县下发整改通知,同时抄送相关主管处室。主管处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市县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市县,主管处室应在下年(或下批)资金分配时,核减其分配额度甚至取消其分配资格。问题严重的,最长可以5年内不予分配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厅负责的其他专项资金可以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商务厅专项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黑商党发〔2016〕73号)、《关于印发<省商务厅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商发〔2019〕55号)同时废止。